2008年1月24日 星期四

2002DPP客諮會組織章程草擬

第一章 總則
1. 本會名稱為「民進黨客家諮詢委員會」。
2. 本會宗旨乃為厚植民進黨族群事務部客家業務推動的深度與廣度,並針對族群事務部所推動之客家族群政見、政策、組織、情報等業務,提供諮詢與研究,同時發揮實際組織效能,結合客家聚落力量,拓展民進黨在客家族群的影響力。
3. 客家諮詢委員會具智庫功能,提供民進黨中央決策建議,並不負決策之責。
4. 客家諮詢委員會具組織功能,結合認同民進黨主張的社團、地方人士組成。
第二章 會員
5. 會員由民進黨族群事務部負責聘請,聘請學者、專家、地方客家耆老、意見領袖、文化社團工作者為諮詢委員。
6. 本會會員由民進黨主席頒發證書,為無給職。若因執行研究或組織推動任務所需經費,得報請族群事務部核准,以專案執行。
7.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任務:
 提供民進黨客家事務政策、制度、法規綜合規劃之諮詢與研究分析。
 民進黨在客家文化、語言、技藝、宗教活動推廣時之規劃建議與評估。
 各縣市客家族群相關資料之蒐集。
 各縣市客家社團、人員的組織與串連。
第三章 組織
8. 客家諮詢委員會組成:全國總會成員由縣市地方會代表推選組成,縣市地方會成員則由各該縣市人士組成。
第四章 行政
9. 本會設會長一人,綜理本會會務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10. 本會設副會長若干人,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11. 會長、副會長由全體會員推舉產生。
12.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協助會長聯絡會員事宜,由會長指派任命。
13. 本會另設總聯絡一人,由民進黨族群事務部成員兼任。
第五章 全國總會
14. 全國總會成員由縣市地方會各推舉10~15名組成。
15. 全國總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為原則,得邀請各相關人士及學者列席指導,參與討論,並做專案研討。
16. 如遇重大事項與緊急事件,得由會長及副會長聯名召開臨時會。
第六章 地方縣市會
17. 客家諮詢委員會縣市地方會,依據客家族群人口結構,在縣市成立諮詢委員會,成員由各該縣市人士組成。
18. 縣市地方會每季至少舉行一次會議,針對政府之各項客家事務,提出建言。
第七章 財務
19. 由民進黨族群事務部年度預算中編列支應。
第八章 附則
20. 本章程為本會最高法規,其他本會法規與本章程抵觸者無效。
21. 本章程之修改,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:
 會員總額五分之一提議,二分之一出席,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,得修改之。
 由會長提出修正案,經會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,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決議,得修改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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